病歷影本摘要 (門診病歷摘要,門診病歷影本,住院病歷影本+摘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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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辦說明

1. 醫療法第70條(病歷之保管及銷燬):醫療機構之病歷,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,並至少保存七年。但未成年者之病歷,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。
2. 醫療法第74條(原診治醫院提供病歷摘要及檢查報告):醫院、診所診治病人時,得依需要,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,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,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。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不得拒絕;其所需費用,由病人負擔。
3.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12月8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9843185200號函「醫療機構提供之病歷複製本,應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為原則;如非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,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載明委託意旨及範圍之委託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」
4. ※為確保患者個人隱私,申請病歷資料請備妥相關證件: 1.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(配偶或三等親內家屬)申請為原則。申請時應檢具身分證正本,未成年者為戶口名簿與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。 2.委託代理人申請時,應檢具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(配偶或三等親內家屬)之委託同意書及雙方身份證件正本以供查驗、影印留存。 3.已往生之病人資料申請,由具其繼承權之親屬提供身分證正本及與患者關係之證明文件、病人除 戶證明正本申請;本項如委託代理人(配偶或三等親內家屬)申請,需備齊前述資料及委託同意書、代理人身分證件正本以供查驗、影印留存。
5. 申請各種檢查檢驗報告,需詳註何種、何時之報告。申請住院病歷影本或摘要者,須註明出院日。
6. 收費標準及工作時程: 門診病歷摘要:7個工作天,150元 病歷影本:7個工作天,10張(含)以下每份200元,第11張以上,每張加收5元 放射科檢驗光碟片:7個工作天,200元
7. ※申請後一個月內未取件,視同作廢,如有需要請重新申請。相關病歷影本、摘要,申請問題請洽詢:02-28959808 分機603311 病歷室
20260609  (年月日+xxx流水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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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(例: 2000-01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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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 (例: 2000-01-31 ~ 2000-03-2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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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為務必填寫項目,否則恕不受理